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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業務,於電子簽章之數位技術等配套措施完成前,允以相對人之地位,暫不採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相關規定
主旨:法院辦理刑事業務,於電子簽章之數位技術等配套措施完成前,允以相對人之地位,揭示暫不採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相關規定之旨,請查照。
說明:
一、按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前開相對人之範圍參照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電子簽章法釋疑與應用參考指引「伍」、「二」、「(十一)」(如附件),並未限制資格條件,允包含行政機關,從而行政機關因數位技術尚未完備等因素,得以相對人之地位,反對採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
二、為配合電子簽章法有關促進智慧政府、數位服務發展等目的,並兼顧本院數位技術發展量能及審判實需,本院刻正評估刑事業務逐步導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系統之可行性。於此之前,各法院除就特定業務試辦計畫事項,得於符合電子簽章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前提下,採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外,於數位技術配套尚未完備前,因應刑事業務性質,允宜就民眾以電子方式傳送文書或要求申請辦理業務等相關事項,以相對人之地位,於法院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揭示暫不採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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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7-14
- 更新日期:114-07-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