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關於報載本院辦理112金重訴字第13號被告郭O敏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林O文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審理期日未到,本院說明如下:
一、被告林O文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有羈押之理由,但無羈押之必要,於111年11月2日命具保新臺幣300萬元,而未予羈押且未諭知其他強制處分(如限制出境、出海)。嗣於112年2月22日提起公訴時,以被告林O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繫屬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審理。
二、本案因被告及各自涉犯之犯罪事實眾多,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依審理計畫分批審理,被告林O文於112年6月20日、112年12月19日二次準備程序均依期到庭。本院就被告林O文涉案部分,定113年10月3日、4日審理,但113年10月3日庭期因颱風假而取消,改113年10月18日審理,113年10月4日庭期辯護人則具狀以衝庭為由聲請改期。本院另於113年11月17日審理時依同案被告杜O蓁、鄭O耀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林O文,因未到庭,辯護人陳稱被告林O文因身體因素無法到庭而代為請假。
三、本院再於113年12月5日審理時傳喚被告林O文,因未到庭,經合議庭詢問辯護人,辯護人答稱被告林O文尚未入境。庭後合議庭即依職權查詢被告林O文之入出境資料,查知被告林O文已出境,經合議庭評議結果,定113年12月26日下午庭期拘提被告林O文,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林O文到庭,如被告林O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依法為後續處理,並無報載所稱法院未為處理情事。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3-12-09
- 更新日期:113-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