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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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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郭哲敏違反銀行法案件抗告過了九日卷宗始送達高院 即時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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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載本院辦理112金重訴字第13號被告郭哲敏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檢察官對於本院合議庭113年4月23日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提出抗告,卷宗過了9日才送至臺灣高等法院等節,本院說明如下:

一、本院於113年4月29日收受檢察官之抗告書狀,承辦書記官於同年月30日辦理抗告流程(含:整理卷宗、送請合議庭法官審查抗告是否合法、統計室、大印室),最後送往收發室發文,於同年5月2日下午送達高院,尚無媒體所載「過了9日」始送達臺灣高等法院之情形。

二、關於被告向法官抱怨電子腳環蓄電量不足問題乙事,本院於113年4月26日獲悉後,旋於當日向該電子腳環之主管機關即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反應上開問題,責由主管機關處理,併此敘明。

三、本院刑事案件量繁雜龐大,書記官人力嚴重不足,尤其近來司法人員過勞議題廣泛引起社會重視,然同仁仍堅守崗位、兢兢業業恪守法律程序辦理審判事務,懇請各界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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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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