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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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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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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錄音錄影之目的
    •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刑事案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 二、錄音錄影之原則
    •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審判長為前項許可,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 三、錄音錄影之方式
    • 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
  • 四、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
    • 得聲請之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之。
    • 聲請方式: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具狀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 准駁及費用:法院受理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光碟,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 五、錄音、錄影內容取得者之責任
    •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六、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保管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 七、附錄參考法規:
  • 發布日期:105-12-08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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