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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提、通緝_0204
- 法院開庭審理、訊問被告須發傳票傳喚,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 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 2.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3.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6條) 。
- 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不到庭者,或被告逃亡、藏匿者,得通緝之。被告通緝前,如前經具保者,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將裁定沒入(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 相關書狀:聲請撤銷通緝狀。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