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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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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_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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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得提起之人
    •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向刑事案件受理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精神賠償等。
  • 二、得提起之時間
    • 1.需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 2.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三、提起之方式
    • 如以書狀向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審判期日到庭,當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  
  • 四、附民與獨立訴訟之差異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須有刑事案件在法院繫屬始得提起。
      • 向刑事案件繫屬法院之刑事庭提起。
      • 須於刑事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前或提起二審上訴後、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 無須事先繳納裁判費。
      • 可與刑事案件同時獲得判決。
    • 獨立提起民事訴訟
      • 無須先有刑事案件在法院繫屬。
      • 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之民事庭提起。
      • 於請求權時效未消滅前均得提起。
      • 提起訴訟時須先繳納裁判費。
      • 民事判決與刑事案件不一定會同時判決。 
  • 發布日期:105-12-07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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