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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我覺得被冤枉的該怎麼辦?對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_0201
- 1.我覺得被冤枉的該怎麼辦?
- (1)你可以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裁定)書登載之判決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再看看判決(裁定)書最後一頁是不是可以上訴。
- (2)可以上訴:應在收受判決(裁定)書後10日內具狀向判決之法院提起上訴。
- (3)不可以上訴:收受判決(裁定)書後10日後如未上訴,案件就已確定了,這時你只能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了。
- 2.對判決不服時,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 (1)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10日內上訴於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影印本。
- (2)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應在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 (3)上訴期間共10日,從送達判決日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仍然有效。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第350條)
- 3.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應於檢察官收受判決10日內提出),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應於檢察官收受判決10日內提出),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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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1.4_刑事告訴人(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狀doc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