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 背信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要旨: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背信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江漢聲、洪啓峯、林依恬三人均有意圖為輔大診所不法之利益及損害輔仁大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5條第1項暨輔仁大學捐助章程第25條等及96學年度輔大診所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以「借貸」之名義向輔仁大學請求開辦費用,令資金流向輔大診所後實際用途不受輔仁大學稽查及控制款,因此使輔大診所取得不法借款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輔仁大學之財產,因認江漢聲等人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被告江漢聲等被訴背信案件,於今(31)日上午11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江漢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啟峯、林依恬均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江漢聲係輔仁大學前醫學院院長(民國91年8月至97年10月)、醫務副校長(97年2月至101年2月,其中於97年2月至10月兼任醫學院院長),101年2月獲輔仁大學董事會聘任為該校校長,108年3月21日獲續聘至113年1月31日,並自擔任校長時起擔任輔大診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洪啟峯於103年9月16日起係輔仁大學醫學院行政副院長,並於105年8月間起為輔大診所管理委員會委員暨副執行長;林依恬於102年間為輔仁大學醫籌處醫療事務組組長,103年間起兼辦輔大診所行政業務。
二、江漢聲明知依私立學校法第45條第1項暨輔仁大學捐助章程第25條等規定「屬於學校校產及經費俱不得借貸與私人」;且依96學年度輔大診所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建議「診所屬性變更為『輔大附設診所』,法人附屬作業組織之相關辦法,應速查明後變更之」,係需將輔大診所之私立醫療機構之性質變更為私立學校附屬機構之單位,始符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附屬機構」之編制。然江漢聲未依上開會議決議之建議,反而指示不知情之詹O斐醫師於96年10月4日以個人名義向臺北縣新莊市衛生所申請輔大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並取得開業執照。又江漢聲明知輔大診所並非輔仁大學附屬機構,不屬於輔仁大學管轄範圍內,輔大診所若以「借貸」之名義向輔仁大學請求開辦費用,與私立學校法及輔仁大學捐助章程等規定不符,且資金流向輔大診所後實際用途不受輔仁大學稽查及控制,在當時醫學院並無透過輔大診所舉辦學生臨床技術學習活動之必要及需求下,竟意圖為輔大診所不法之利益使輔大診所取得不法借款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輔仁大學之財產,基於背信之犯意,於96年11月21日,由江漢聲命不知情之秘書陳O瑩以「醫學院學生臨床技術學習相關活動經費」之名義製作簽呈,並於簽核完畢後由江漢聲指示醫學院副院長王O賢擔任輔仁大學以支票撥款時之受款人,輔仁大學開出支票抬頭為王進賢之支票2張共計新臺幣200萬元,王O賢兌領支票後,再匯入輔大診所詹O斐彰化銀行帳戶;江漢聲再承前犯意,於97年9月2日命不知情之秘書張○蓮以「學生臨床技術學術學習相關活動經費」預支款之名義製作電子簽呈,並於簽核完畢後由輔仁大學循前揭方式開立支票,由王O賢兌領後分別匯款60萬元、40萬元,至輔大診所彰化銀行帳戶;江漢聲又承前犯意,於98年7月8日命不知情之醫學院約聘人員陳O媛以醫學院「學生醫學服務學習活動經費」之名義製作電子簽呈,並於簽核完畢後由輔仁大學循前揭方式開立支票,由王O賢兌領後匯款100萬元至輔大診所彰化銀行帳戶。嗣後輔大診所雖陸續還款,惟其中尚有90萬元借款,係於106年7月27日透過會計方式沖銷,並未實際還款。此舉使輔大診所取得不法借款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輔仁大學之財產。
三、於104年起,輔大診所負責人詹O斐、合夥人陳O文陸續遭國稅局認定應補繳稅額共計145萬餘元,輔大診所於104年、105年間陸續補繳相關稅額及罰鍰,林依恬又屢次接獲輔仁大學會計室催討返還借款。江漢聲、洪啟峯及林依恬竟忖以輔仁大學資金補足輔大診所前開稅款及罰鍰所支出之現金,並沖銷輔大診所先前積欠輔仁大學之債務,其等均明知輔仁大學並無另外委託輔大診所辦理社區關懷活動之需求及預算,且輔大診所執行社區醫療推廣活動原屬輔大診所業務之範圍,輔仁大學並無另為給付價金之義務,江漢聲、林依恬及洪啟峯竟意圖為輔大診所不法之利益及損害輔仁大學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林依恬先取得江漢聲同意,再指示不知情之李O妃撰擬「輔仁大學委託輔大診所辦理社區醫療關懷推廣計畫勞務委託案」之簽呈內容,提供予醫學院秘書之陳O媛,洪啟峯再指示陳O媛於106年1月11日製作電子簽呈,由江漢聲決行後,採用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方式,指定將勞務委託案外包予輔大診所,所需支付契約價金250萬元即由輔仁大學以專案代號「303470」及「輔大診所週邊設施」基金項下支應。完成採構程序後,輔仁大學於106年2月14日從輔仁大學第一銀行帳戶匯款134萬9,970元至輔大診所彰化銀行帳戶,作為第一期150萬元款項,上開款項隨即用以支付醫師薪水、償還林依恬借款及其他例行性開銷。嗣由林依恬出具結案報告,作為驗收之依據,洪啟峯及陳O媛未確實查核,而其他輔仁大學辦理驗收之人員亦未確實驗收,即表示驗收合格。輔仁大學則以勞務委託案驗收完畢為由,將尾款100萬元沖銷輔大診所於97年1月24日所借貸尚未償還債務中之90萬元(另代扣稅款10%即10萬元),輔大診所因此取得不法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輔仁大學之財產。

參、論  罪

核被告江漢聲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肆、科刑

合議庭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下列量刑因子綜合一切情狀,酌處被告等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被告江漢聲、洪啟峯、林依恬均屬為輔仁大學處理事務之人,詎其等竟為圖輔大診所不法之利益,違背輔仁大學賦予其等之義務,以前揭方式使輔大診所取得不法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輔仁大學之財產;兼衡被告3人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及家庭情況等一切情狀。

伍、如不服判決之救濟

      本案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陸、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連雅婷、受命法官陳宏璋、陪席法官黃園舒

檔案下載

  • 113.1.31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背信案件新聞稿(113-002)odt
  • 113.1.31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背信案件新聞稿(113-002)pdf
  • 113.1.31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背信案件新聞稿(113-002)doc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