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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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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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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 共有三個程序:「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 消費者指:
      • (一)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
      • (二)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小
                     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就符合規定。
    •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因此,不應抱持著欠債可以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17更新 ]
    •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26更新 ]
    • 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這裡的金融機構包括:
      • 1.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 2.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
            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 3.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 4.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 符合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債務人,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 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17更新 ]
    • 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都可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17更新 ]
    • 依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1、前置協商申請書。
      •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 4、債權人清冊
      • 5、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6、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 7、勞工保險卡正本。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 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委任代理人,如果確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
       
    • 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17更新 ]
    •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
       
    • 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固定還款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固定還款來源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17更新 ]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
      • 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
      • 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26更新 ]
    •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1.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 稅捐債務
      4.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
      5.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26更新 ]
    • 清算程序: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 更生程序: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17更新 ]
    • 聲請更生:
      • 生活上: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 職業上:不會
         
    • 聲請清算:
      • 生活上: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 職業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計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09-11-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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