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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債務人如何申請前置協商?需不需要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_0904
- 依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1、前置協商申請書。
-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 4、債權人清冊
- 5、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6、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 7、勞工保險卡正本。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 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委任代理人,如果確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
- 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