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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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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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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者
    • 由少年調查官為之。
       
  • 功能
    • 少年偏差異常行為之發生,有其個別與特殊之行為背景與成因,存在個別差異之事實,故在處理少年事件時,法官均秉持處遇個別化之原則。
    • 法官參考少年調查官之個案調查報告及少年之特性,施以適當之處分,並針對個別少年之需要,採取多樣化之處遇方式。如:轉介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徒刑等處分,且於原有處分無法收保護功能時,得轉換成其他處分,充分靈活化,以達到輔導矯治之效果。
       
  • 目的
    • 審前調查之目的在了解少年的人格及特質,明瞭所生長的環境,發掘少年在犯罪行為下所隱藏的特殊因素,及提出少年的問題與需要,作為法官決定少年處遇之參考。
    • 少年調查官以各種方法如文獻法、訪問法、測驗法、觀察法等,以蒐集少年的各種身心、就業、就學、社會關係、家庭環境、以往行為記錄等資料予以整理、分析、評估,調查項目包括:少年身心狀態、品格、經歷、家庭情形、教育程度、社會環境、與事件有關之行為等。
       
  • 調查後之運作
    • 少年調查官調查後應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於審理期日由少年調查官出庭陳述調查及處遇之意見,供法官裁量參考,並藉由參與協商式審理,與法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共同討論研商少年之處遇及未來輔導矯治之計畫,基於少年最大利益之考量,使其得到最妥適之處理。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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