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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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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如何取回或領取部分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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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人或領取人取回或領取部分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向法院提存所聲請,俟原寄存證分割為二張新寄存證後,由提存人或領取人再依一般取回或領取之程序,辦理提存有價證券之取回或領取。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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