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Q30:可否以他人名義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_1253

字型大小:
  • 依「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僅得以「提存人所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限,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之集保有價證券辦理。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