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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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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聲請強制執行應備哪些文件?_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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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名義的文件:(須提出正本,影本不可)
    •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 執行費用:
    • (一)執行費用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執行費。
    • (二)奉司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一0七五號函辦理,關於裁判費、非訟費用、執行費
             用及其他規費之徵收,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 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如何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可自行持前開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若債務人為公司者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向國稅局查詢。
    • 戶籍謄本:全國任一處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 公司登記事項卡: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事處申請。
    • 國稅局:全國任一處國稅局均可查詢。
  •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者,聲請強制執行狀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及相關文件(如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資料……等等),執行費用以郵政匯票為之(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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