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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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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何謂訴訟上和解?_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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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上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係,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以終止爭訟或防止爭訟之發生,同時又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為。申言之,和解一方面為「訴訟行為」,直接終結訴訟程序;另一方面為「公法上契約」,乃解決當事人之紛爭,並對之課予特定之實體上義務,故具有訴訟法及實體法上之雙重性質。
     
  •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性質,一如民事訴訟上和解。依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同法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又和解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亦無不可。另和解由訴訟代理人為之者,須受有特別代理權,始得為之。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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