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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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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提起自訴有何限制?被害人如要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如果沒有,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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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1)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 (2)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 (4)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 (5)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6)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 (7)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 2.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 發布日期:105-11-18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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