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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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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上訴期間怎麼計算?上訴期間若遇到假日時應如何計算?我不想上訴了,該怎麼做?_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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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 (1)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如其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還需加上在途期間,在途期間之日數,由司法院定之,例如:某甲住所設於新北市鶯歌區某里,其於105年5月4日收受本院的判決書,依照司法院公布之在途期間為2日,所以該判決上訴時,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為105年5月16日,若某甲於105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
    • (2)特別注意事項:無論是被告本人親收或是由其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還是按照上揭計算方式為之。
  • 2.刑事案件上訴期間若遇到假日時應如何計算?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同法第65條規定,其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舉例而言,當事人住所地為土城區於105年3月3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為10日,則末日為105年3月13日,但因末日為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3月14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49條、民法第120條、第122條)
  • 3.我不想上訴了,該怎麼做?(刑事撤回上訴狀
    • (1)案件即確定,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會儘速將案件檢送地檢署,由地檢署執行。
    • (2)特別注意事項: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是地檢署非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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