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遺囑認證注意事項_1152

字型大小:
  • 自書遺囑者
  • 如果立遺囑人自己會寫字,可作自書遺囑,方法如下:
  • 自己寫遺囑的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
    • 在遺囑結尾處簽名。
    • 記明年、月、日。
    • 須備證件: 
      (1)本人親自攜帶身份證、印章到場簽名。 
      (2)遺囑要準備至少一式二份,因為法院要留存一份。遺囑可以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 
      (3)請帶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存摺或存單等。 
      (4)請帶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土地公告現值證明等。 
      (5)請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附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6)如有受遺贈人者,請帶受遺贈人之戶籍謄本。 
      (7)遺囑之內容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有關條文附在後面) 
       
  • 代筆遺囑者
  • 如果遺囑人不會寫字,可以作代筆遺囑,方法如下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人)筆記下來。(「筆記」的方式,可以由代筆人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 
    •  經代筆人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後,若遺囑人同意內容,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 
    •  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應蓋指印。 
    • 見證人資格須不違背民法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限制。(附條文於後) 
    • 須備證件: 
      (1)遺囑人、代筆人及另外二位見證人全體均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到場簽名。 
      (2)遺囑要準備至少一式二份,因為法院要留存一份。親自書寫的遺囑可以複寫。 
      (3)請帶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存摺或存單等。 
      (4)請帶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土地公告現值證明等。 
      (5)請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附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6)如有受遺贈人者,請帶受遺贈人之戶籍謄本。 
      (7)遺囑之內容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有關條文附在後面)
  • 認證費用
    • 認證費用為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依下列費率徵收:
      (1)二十萬元以下者,五佰元。
      (2)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一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一千五佰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二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二千五佰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三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五百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相關參考條文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