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債權債務公證注意事項_1151

字型大小:
  • 對可以強制執行之標的,如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房屋或土地等,公證之後債務人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 請求書「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之事項,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親自到場,公司法人負責人要攜帶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備影本附卷),公司印章。不能親自到場者,應提加蓋印鑑章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由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到場。(經濟部停發公司印鑑證明後之代替措施,見後續說明。) 
     
  • 倘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字者,須找一位於請求事件無利害關係、成年且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一同到場。(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 倘請求人不通中國語文或聾啞時,須找一位已成年之通譯,攜帶身分證及印章一同到場。 
     
  • 各種法律行為的契約書,由請求人自備一式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於必要時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辦理債權債務契約公證收費表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