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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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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用公證注意事項_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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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借用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借用人期滿交還房屋,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 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 填明貸與人、借用人雙方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請按身分證上之資料填寫)。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借用契約,請求公證」。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借用人於約定借用期間屆滿不交還借用房屋者,應逕受強制執行」。 
    •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貸與人並要帶房屋所有權狀正影本及載有房屋課稅現值之稅單正影本。借用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備影本附卷)負責人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及公司大小章。
     
  •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授權他人代理,但要提出載明授權事項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私人之印鑑證明書,以六個月內現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發表為限,公司印鑑記明請參閱另紙後續說明)正本交本院存卷。
     
  • 所需借用契約,請求人如有自備請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 如請求人不識字,須找一位成年,與本借用契約無利害關係且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一同到場辦理。(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 應繳公證費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再按公證法第五章相關規定(附件)計算之。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辦理房屋借用契約公證收費表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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