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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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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公證注意事項_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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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 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公證處書寫桌上有範本)
    •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請按身份證上之資料填寫)。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亦簽名蓋章)。
       
  •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產權證件及載有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正本(並備影本附卷)。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備影本附卷)、負責人身分證(並備影本附卷),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及私人或公司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一份交本院存卷,授權書務必要由授權人親自簽名蓋印鑑章。(經濟部停發公司印鑑證明之代替措施請閱後續說明。)
     
  • 所需租賃契約,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 住宅用與兼供住宅及營業用之房屋租賃契約,皆需依照內政部規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辦理: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589&mcid=6236&qcode=0
     
  • 如請求人不識字,須找一位成年且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一同到場辦理。(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實際體驗。
     
  • 應交公證費約為:租賃期間租金總額及房屋公告現值二者中較高者,加保證金或押租金為其價額,依附件二計收。附有強制執行效力之請求時,依前公證費,再加收二分之一。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收費表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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