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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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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訂定/變更/撤回意定監護契約公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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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意定監護」係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於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充分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決定。

二、請求人之資格限制:

(一)本人(委任人)應成年,意思表示能力健全。(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二)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應成年且未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三)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13條之10準用第1111條之2規定)

三、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類型 應備文件

訂定意定監護契約

1.本人及受任人均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最近1星期內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4.如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該受指定人之身分資料文件。

5.其他必要文件。例如:輔助人同意書、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變更意定監護契約

1.本人及受任人均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最近1星期內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4.原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如曾變更意定監護契約者,應提出歷次變更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5.如欲變更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變更後之受指定人之身分資料文件。

6.其他必要文件。例如:輔助人同意書、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撤回意定監護契約

1.撤回人(本人或受任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國民身分證、印章。

3.最近1星期內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4.原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5.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副本、信函認證正本或影本,以及回執或送達證書等,以證明確已為撤回之意思表示,並已通知他方。

6.其他必要文件。例如:輔助人同意書、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二)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  回之。

(四)意定監護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五)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 發布日期:111-04-07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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