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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_1153
- 請求人親自到場者
- 個人:
-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外文事件,並加帶護照。
- 外國人:護照。
- 個人以外者:負責人除帶前述個人身分證件外,並備下列團體之設立證件。
- 公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備影本附卷)及公司大小章。如辦理外文事件,並加帶進出口卡(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列印廠商基本資料)。
- 商號:商業登記核准函(並備影本附卷)及商號大小章。
-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及法人大小章。
- 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及團體大小章。
- 代理人到場者
- 代理人除應提出前述本人及其自己之身分與設立證件到場(依情形並偕同通譯或見證人一同)外,並應提出授權書,如依法須特別授權者(如不動產之出賣、設定負擔或逾二年之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並應載明特別授權之意思。
- 授權書應經:
- 公證人認證。
- 或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 或駐外使領館或海基會證明。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