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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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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登記證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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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98年4月13日起原由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辦理公(認)證事宜時,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發表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新北市政府經發局)作為公司證明文件。
     
  •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辦理。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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