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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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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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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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