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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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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預售屋契約再進化,爐碴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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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再進化,爐碴屋再見

日期:108-03-2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讓附屬建物面積登記法制化,並杜絕「爐碴屋」危害消費者居住安全,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業將內政部提報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俟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    附屬建物面積登記
    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其附屬建物面積僅限「陽台」得辦理測繪登記。
二、    共有部分項目
    將所有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 (可能為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均納入共有部分項目。
三、    修正履約擔保機制
(一)    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二)    刪除「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及「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分類方式,同時併列「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五項履約擔保機制。
(三)    將「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四、    增訂禁止爐碴再利用於預售屋之規定
(一)    賣方應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結構安全或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
(二)    預售屋若有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五、    增訂接通「自來水」、「電力」與「天然瓦斯」費用之負擔方式
(一)    內管或外管之定義係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做區分。
(二)    「自來水」及「電力」部分:不論內管或外管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三)    「天然瓦斯」部分:
1.    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
2.    外管費用,由「買賣雙方議定」,但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六、    增訂結構保固項目
    增列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為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並由賣方保固15年。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預售屋交易金額甚高,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發生消費爭議,侵害自身權益。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建商及代銷公司,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 發布日期:108-04-02
  • 更新日期:109-11-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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