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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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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濟部工業局林園區服務中心主任黃○○涉嫌浮報價額及數量、收受賄賂、詐取財物、背信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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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黃○○自民國102年至107年擔任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多次利用10萬元以下的綠美化、辦公室公用器材、區內工程之小額採購案,要求廠商給予回扣,再指示下屬簽辦採購案,並浮報價額或數量,廠商領取款項後,再將約定回扣金額交付給黃○○。黃○○更自恃於該中心採購案具有准駁權,竟收受施作廠商所交付之冰箱、冷氣、熱水器、鐵窗等物作為賄賂。黃○○見行事順遂,更食髓知味,另利用職務上主管園區內決定採購及督導附掛電信纜線業者之機會,指示承辦人虛報採購需求,要求不知情之業者配合提出發票,由渠詐得工程款項,更有向業者提出部分工項由渠分包,誆騙業者支付約定費用等行為。綜上,黃○○上列浮報價額及數量、收受賄賂、詐取財物、背信等犯罪行為,獲取之不法所得共達新臺幣33萬5030元。

      全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10日,以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物品舞弊、浮報價額及數量、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背信、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33萬5030元及上開賄賂財物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 發布日期:109-03-23
  • 更新日期:109-12-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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