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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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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印製律師事務所名片假冒律師向當事人詐欺取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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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事實

民眾張○○明知自己並無律師證書,且非依法令執行業務,不得意圖營利而為他人辦理訴訟事件,渠竟印製其在○○市○○區某大樓經營「○○法律事務所」且自任所長之名片對外發送,並利用其在○○縣某宮廟以律師身分受委託擔任法律顧問及在○○市某市議員辦公室提供法律諮詢等機會,對外營造其具有律師身分而得以處理訴訟事件之假象,104年至106年間詐欺數名民眾付費委任渠撰狀及辦理訴訟案件。

(二) 判決情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為圖不法利益,假冒律師身分以騙取訴訟報酬,其所為除損害他人財產權益外,更破壞一般民眾對法律專業人員之信賴,並足以損害於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國家司法秩序;且被告前於105年間,已因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54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被告竟又於前案緩刑期間內再犯本案,顯見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分別量處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以示懲戒。

(三) 涉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9年1月15日新修正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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