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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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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許○○穿著法袍假冒律師向當事人詐欺取財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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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事實

民眾許○○未具律師資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基於詐欺取財及無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於106年8月31日下午,身著自行購買之律師法袍,在臺中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向民眾A君佯稱其為律師,可為A君之涉訟案件撰狀,收費可算便宜一些云云,並向A君遞交印有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建○法律事務所等字樣之名片。查民眾許○○前揭行為導致A君誤信渠為律師,進而付費新臺幣3萬5000元由其代為撰寫書狀。嗣因A君向○○市律師公會查詢,發現並無許○○律師,乃向○○地院提出檢舉,經○○地院函請警方調查,始尋線查獲上情。

(二) 偵查情形

案經○○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許○○穿著法袍出現於○○地院向民眾A君攀談及收款之畫面,許○○於警詢時亦坦承自己並無律師資格,且有向A君出示印有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建○法律事務所等字樣之名片等事實。全案經檢察官於107年3月1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全案移請該院審理中。

(三) 涉犯法條

1.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109年1月15日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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