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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司法信譽宣導-如何選任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 依律師法第48條規定,不具律師資格者,不得意圖營利,收取費用辦理訴訟事件。為保障您的權益,避免遭不肖份子詐騙,如欲尋求訴訟協助而需委任律師,可至法務部網站查詢或可致電各律師公會確認律師登錄資訊(查詢網址:https://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 如有發現未具律師資格而謊稱可為人辦理訴訟,進而收取費用者,請向本室檢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檢舉專線:02-22623795 ;檢舉信箱:pcdged@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108-06-12
- 更新日期:109-11-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