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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須知_0511
- 行政訴訟須知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
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4.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 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
政訴訟委任狀」。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
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繳納裁判費:(詳見訴訟費用)<超連結網址www.judicial.gov.tw/tw/cp-171-279528-d332e-1.html>。
- 發布日期:105-12-07
- 更新日期:110-02-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