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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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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如何聲請、撤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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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5條之1之規定,有聲請權者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如果想要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須向應受輔助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提出。(家事事件法第177條
  • 受輔助之原因若已消滅,法院應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2項)。但若受輔助宣告之人經鑑定有受監護之必要,法院此時得變更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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