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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如何聲請、撤銷、變更
- 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有監護宣告聲請權者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如果想要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須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提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 受監護之原因若已消滅,法院應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2項)。但若受監護之原因雖消滅,但經鑑定仍認有輔助宣告之必要,法院此時得變更為輔助宣告裁定(民法第14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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