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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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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對加害人核發處遇計畫令?_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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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在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如果認為適當且有必要,可命加害人配合完成相當期間或次數之特定項目輔導課程或醫療診治,這樣的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設計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加害人暴力再起,減少危險情境之產生,提供有需要之加害人適當的治療或輔導,以協助其進行衝動控制、認知調整、情緒管理、精神穩定,或培養適切的親職教養能力,使加害人能與家庭成員重建和諧關係。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保護令中得命加害人應接受必要之處遇計畫,種類包括:
    • 認知教育輔導
    • 戒酒教育輔導
    • 親職教育輔導
    • 心理輔導
    • 精神治療
    • 戒癮治療
       
  • 關於處遇計畫審前鑑定:
    法院可以依審理結果,自行認定有無核發認知教育、戒酒教育、親職教育等輔導保護令之必要,至於加害人若有嚴重酒癮或精神疾患並導致家暴發生,此時因牽涉醫學專業之判斷問題,法院另可先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審前鑑定,此時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對加害人適宜接受如何處遇計畫提出建議。因此若接到法院排定審前鑑定的期日通知,請儘早主動告知加害人過往有無相關之就醫看診紀錄,以利法院事先調取病歷資料供鑑定團隊綜合評估,並請務必督促加害人於鑑定期日前往指定地點接受鑑定。
  • 發布日期:107-10-12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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