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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之評核與評鑑_0412
- 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程序中扮演角色甚為重要,一旦失去當事人之信賴,對調解之促成實為有害無利,因此在受聘任之前,相關法令即要求申請擔任家事調解委員者須具備像是心理師、社工師、律師等專業身分,或具備家事調解之足夠經驗,並應取得豐富之充實核心能力研習時數,且為使獲得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能掌握領略關於性別與多元文化、兒少婦幼平權等重要議題,並會要求各個委員每年都必須穩定進行在職進修,讓家事調解委員之相關智識及調解能力均得持續精進。
- 如果在調解過程中,認為本院指派的家事調解委員出現不當言行、不夠中立,或不甚尊重當事人的狀況,除可向承辦股反應要求更換其他調解委員外,並可於以下連結下載或向調解專區的櫃臺志工索取本院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再於詳細填寫後交回,由本院家事庭庭長、法官組成的評核評鑑委員會將於受理後進行必要之調查,若查證確認指陳內容屬實,對於該名家事調解委員,將視情節不當程度,施予適當之處分,若屬嚴重違反調解相關規範之狀況,本院並得決議不再續聘或直接解任,使其喪失繼續擔任本院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
- 申訴家事調解委員流程另可參考下圖
- 發布日期:109-06-02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