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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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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之聲請_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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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除了丁類事件(如:保護令、有關監護或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安置事件等),或有不能調解的情形(如法律規定不得調解事件、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出境不歸等),原則上家事事件均應先經法院調解,因此就算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請求裁判,仍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另外,即便之前相同請求事項已在法院外或曾透過法院安排調解,如果承辦法官認為仍有必要,也會再次試行調解。
     
  • 調解不成立改行審理之後,法官若認為有必要,亦可依職權移付調解,如果徵得兩造同意,移付調解次數更可不受限制(家事事件法第29條第1項)。
     
  • 因家事事件原則上都會先行調解,為了避免當事人一開始便陷入嚴重之指摘責備及針鋒相對,導致彼此失去透過調解理性善意解決問題之良機,誠心建議在起訴或聲請時,只要具體寫明欲請求法院處理之事項,並作簡單、適度與必要之事實交代即可,如果真的最後調解不成立,再為具體之理由補充及舉證聲請亦不嫌遲。
     
  • 聲請調解書狀格式請點選以下連結:聲請調解離婚一聲請調解離婚二聲請調解離婚與賠償請求一聲請調解離婚與賠償請求二聲請調解履行同居一聲請調解履行同居二)。
     
  • 有關家事費用徵收部分,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家事 / 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查詢瞭解。

 

  • 發布日期:109-06-02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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