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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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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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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
    • 少年在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執行期間,如行為未加以改善,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留置觀察後仍未改進,足認處遇(保護管束、安置輔導)難以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撤銷安置輔導的執行,將所餘執行時間執行感化教育。(參考法條:少事法第55條第4項、第55之2條第5項)
  • 相關書狀參考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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