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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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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_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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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輔導
    • 安置輔導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二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四年。期望透過此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及早回歸正常家庭 及社會生活。(參考法條:少事法第55之2條)
  • 安置機構
    • 國内的安置機構眾多,目前與法院簽訂安置輔導合作機構大概有近四十多所(每年都會進行機構評鑑而有增删變動)。實務上法官認少年(兒童)狀況有安置輔導之必要,會交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安置評估」,並尋找適合少年(兒童)身心狀態的安置機構安排面談及入住。另本院官網之少年家事業務專區,連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臺北市政府主管之兒少安置機構,可以瞭解目前有那些與法院合作的安置機構,及對安置機構評鑑之結果可資參考。
  • 相關書狀參考: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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