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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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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保護處分執行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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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保護處分執行之比較表

 
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
感化教育
執行
方式
於假日時,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課業輔導、習藝輔導、勤勞輔導。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之。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
執行者
1. 少年保護官
2.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1. 少年保護官
2.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或教養機構 
感化教育機構
1.輔育院
2.誠正中學
執行
期間
三至十次 
1. 不得逾三年
2.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1. 不得逾三年
2.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考核
方式
執行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免除: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留置觀察: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
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撤銷: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免除:
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延長:
安置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年法庭裁定延長。

變更:
執行已逾二月,認有變更機構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庭裁定變更。

撤銷: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輔導難收效果,得檢具事證,聲請裁定撤銷,將所餘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免除或停止:
感化教育之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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