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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事件審理
- 一、交付觀察
-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 二、少年法庭依審理結果之裁定
- (一)裁定不付審理:少年法庭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 (二)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 1.應移送檢察官偵查:
-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
- 2.得移送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 1.應移送檢察官偵查:
- (三)裁定保護處分:
-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三、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非行或虞行,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庭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 發布日期:105-12-07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