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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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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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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前調查報告
    • 少年法庭接受經移送或請求之觸法或虞犯事件,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處遇意見。
       
  • 二、少年法庭依調查結果所為裁定之種類
     
  • (一)裁定不付審理
    • 1.應不付審理: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 2.得不付審理:
      少年法庭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 (二)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 1.應移送檢察官偵查: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
    • 2.得移送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 (三)裁定開始審理
    •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 

 

  • 發布日期:105-12-07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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