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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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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功能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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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司法、教育及保護性質
    • 少年事件之處理非以司法審判為主體,更重要的是審判後的矯治及預防工作,如何讓有非行行為之少年,透過審理後處遇之輔導及教育之方法與過程,改過遷善,重新適應正常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之發生,才是處理少年事件最重要之目的。
  • 少年調查官之全程參與
    • 少年調查官之參與審判,係少年事件處理之特色之一。在少年尚未接受法官審理之前,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理前調查,了解少年之身心狀況、家庭、生長環境、教育及交友等各項情況,分析後提出個案調查報告,於開庭之前交由法官參考。在開庭時,少年調查官並需出庭陳述對少年處遇之意見,以供法官裁量之參考,並參與協商審理,與法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共同討論研商少年之處遇及未來輔導矯治之計畫,使少年能得到最妥適之處理。
  • 協商式審理之措施
    • 協商式審理在少年法制上是一項嶄新的審理方式,所謂協商式審理,其具體作法是在法官及少年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犯罪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作充分之溝通後,尋求出對於該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方式。經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研定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於筆錄,即完成該事件之裁決。除有提出抗告之情形外,法官無庸撰寫裁定書類。透過此一程序之簡化,法官可將節省製作書類之時間,移為對少年研擬出最適切、有效的輔導方式。並因裁定之處遇已獲得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致共識,對於日後保護處分之執行,能充分合作、全力配合,能更有效達到處遇之目的。
  • 個別化與多樣化之處遇方式
    • 少年偏差異常行為之發生,有其個別與特殊之行為背景與成因,存在個別差異之事實,故法官在處理少年事件時,均秉持處遇個別化之原則,依據少年調查官之個案調查及少年之特性,施以適當之處分。且採取多樣化之處遇方式,依據個別少年之需要,分別處以轉介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徒刑之處分,且於原有處分無法收保護功能時,得轉換成其他處分,充分靈活化,以達到輔導矯治之效果。
  • 溫暖與人性化的審判環境
    • 在一般民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庭席位之設置,法官之席位高於當事人,但在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法庭席位之設置方式,是以橢圓形桌之設計,因此,在開庭審理時,顯現較為溫暖與人性化的審判環境,除了可減少當事人對於法院嚴肅刻板的印象外,亦可縮短與少年的心理距離,降低少年抗拒之心理,與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充分的溝通。
  • 整合社會各界資源建立少年犯罪防制網
    • 少年犯罪之成因多端,除少年本身之因素外,家庭、學校、社會各界亦應負起相當大的責任。為有效處理及矯治少年犯罪,結合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動各項輔導及預防措施,少年法庭及觀護人室整合轄區內之機構及社會各界資源,舉辦校園法治教育演講,少年法治教育有獎徵答等各項活動,共同推展各項少年保護輔導活動與少年犯罪防制工作。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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