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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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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注意事項_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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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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