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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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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擔保提存程序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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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的原因
    • 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
    • 強制執行開始後,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法院裁定命其提供訴訟費用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 變換提存物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換確定者(民事訴訟法第105條)。
    • 經法院裁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所處罰鍰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經原告對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時應供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249之1條第7項)。
    •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法院裁定命供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
    •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如民法第368條但書、票據法第19條。
  • 管轄的法院
    •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 提存的程序
  • 提存人應先下載提存書1式2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請參考本院提存範例):
    • 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
    • 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提存之原因事實。
    • 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 提存所之名稱。
    • 聲請提存之日期。
    • 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提存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及委任狀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證明文件。提存人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
    委任狀
    •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
    •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證明代辦提存。
    • 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及印章。
  • 繳納提存物及擔保提存費 
    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擔保提存費(如欲聲請執行者,可一併繳交執行費),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四附卷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 提存物
      註:下列票據視同現金受理
      (1)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其他金融同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4)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5)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註:如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
      常見問題Q&A第7則
      註:如使用金融卡繳款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注意:扣款後,無法請求作廢退費
      、退款)
    • 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1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1份留存,並即製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 附錄、辦理擔保提存應備文件表 
    • 提存書(一式2份)
    • 繳納提存款:
      □現金: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
      □有價證券:填「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式6聯。
          以上均請至本院代庫銀行駐院窗口繳納。
    • 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500元,請至本院收費窗口繳納。
    • 提存證明文件: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個人提存: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公司提存: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業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 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團體提存: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件,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負責人身分證
         
      正、影本,及團體、負責人印章。
    • 委任代理人者:
      委任狀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異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者外,僅留影本附卷)
        

檔案下載

  • 1250.5 委任狀doc
  • 1250.6 提存人受取權人名冊xls
  • 1251.1 一般擔保提存提存書doc
  • 1251.2 變換擔保物提存書doc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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