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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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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消債的前置協商_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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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債務人而言,若能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即可避免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
     
  • 蓋因進入法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以後,即不得撤回其聲請,即使是聲請更生,倘更生方案未能經法院裁定認可,亦只能進入清算程序,將債務人之財產變價以清償其債務,最後又有可能發生不免責之情事。
     
  • 反之,倘已協商成立,則只要債務人繼續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債權人即應繼續受該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得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嗣倘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完畢,債務人亦當然獲得免責(此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者相同)。
     
  • 又其於履約過程中,既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更有利於其日後經濟生活之更生(此部分與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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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商成立者,無庸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值得債務人善加利用。
  • 發布日期:105-11-28
  • 更新日期:109-1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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