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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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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少年調解_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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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書狀提出
    • 在刑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被告或被害人(告訴人)均得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訂定調解期日進行調解。
  • 以言詞提出
    •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被告或告訴人(被害人)得於開庭時以言詞向法官聲請與對造進行調解。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有調解願意之雙方,不一定要到法院調解,亦可自行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後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

 

  • 發布日期:105-11-28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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