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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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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能否撤回?撤回方式有哪些?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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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囑之撤回是指遺囑人為有效之遺囑後,本於其意思或行為而使其原先之遺囑不發生效力的情形。 
     
  • 撤回方式有下列幾種:
    明示撤回(民法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法定撤回: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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