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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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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繼承多少遺產?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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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民法第1144條、第1141條規定,各親等繼承人之應繼分(可獲分配遺產之比例),說明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無得為繼承之配偶時(未結婚、已離婚、配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無得為繼承之配偶時(未結婚、已離婚、配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無得為繼承之配偶時(未結婚、已離婚、配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祖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無得為繼承之配偶時(未結婚、已離婚、配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 舉例來說,今天有一個家庭,A是爸爸、B是媽媽,a、b、c是子女,C、D是A的爸媽。若今天A去世了,留下1000萬的「遺產」,誰可以繼承?繼承多少?B是配偶,所以一定會是繼承人,而子女a、b、c是第一順序,所以也是繼承人,但是C、D就不行了,因為子女a、b、c已經繼承了,除非A沒有子女或是子女先於其死亡,這時C、D才會繼承。至於繼承多少,我們已經找出來繼承人是配偶B,以及子女a、b、c,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a、b、c)」,應該要「平均」。所以在本例中繼承人:B、a、b、c就是要平分,一人拿250萬! 
     
  • 換個例子,假使a、b、c早已因車禍死亡,那今天A死亡時,誰可以繼承?B為配偶,當然可以繼承,而A的爸媽C、D身為民法1138條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此時就可以繼承了。至於繼承多少,依照民法1144條第2款規定,當「配偶」和「父母」同時繼承時,配偶可以拿1/2。所以在本例中,B可以先拿1000萬的1/2即500萬,而A的爸媽C、D兩個人分剩下的500萬,一人可分得250萬。
     
  • 以此類推,當A的爸媽早已過世,只剩下祖父母都還在,那這時的分法就是B拿1000萬的2/3(民法第1144條第3款),而祖父母可以分剩下的1/3。
     
  • 另外,如果有代位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就代位繼承之應繼分應按人數平分。舉例來說,甲有配偶乙,並育有A、B、C三子,其中次子B因故死亡,遺有二未成年子女a、b,事後甲死亡,留下1000萬的「遺產」,誰可以繼承?繼承多少?乙是配偶,所以一定會是繼承人,而A、B、C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因B先於甲死亡,即繼承開始前已先亡故,B自然不可能繼承到甲之遺產,但是法律為了保障B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權利,故規定由B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a、b代替B之位置,繼承B原本可得之應繼分。至於繼承多少,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和「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A、B、C)」,本來便應該要「平均」,又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就B之應繼分,應該「按人數平均」。所以在本例中繼承人:乙、A、C各得250萬;a、b則按人數平分B若還健在可分到的250萬,即a、b各得125萬。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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