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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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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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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陳春木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陳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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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司催字第667號pdf
  • 發布日期:110-11-24
  • 更新日期:110-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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