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林天儀即李京霖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0年度司催字第631號pdf
  • 發布日期:110-10-12
  • 更新日期:110-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